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听证会、上诉和司法复核 Hearings

听证会、上诉和司法符合

移民局拒签或者不利决定之前,有时候会举办听证会即admissibility hearing。无论是不是举行听证会,在给出拒签或者不利决定之后,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移民部上诉法庭进行上诉即appeal或者司法复核即judicial review。只有少数情况可以在移民部上诉法庭上诉。

如果移民局拖延申请人的申请,迟迟不给任何进展性的审理或批复,可以申请强制令即Mandamus。

听证会

听证会由IRB受理。听证会只对以下几种案件进行听证:
  1. 永久居民的驱逐令。注意:如果驱逐的唯一原因是因为没有满足居住义务,签证官无需开听证会,直接签发驱逐令
  2. 对一个人是否满足难民要求进行听证
  3. 其他签证官认为有必要签发驱逐令的听证

上诉

IRB的上诉法庭受理上诉申请。开庭前移民局可能会提出和解,申请人接受和解的话,无需开庭。如果没有和解通知,只要申请人不撤诉,就可以得到一个当面陈述上诉理由的机会。如果移民局未提出和解,就会派代表陈述移民局的对立立场。
只有以下案件种类才会被上诉法庭受理:
  1. 境外团聚上诉(包括团聚夫妻、父母等,但不包括境内团聚)
  2. 对永久居民签发的驱逐令,包括在移民部法庭的听证会上作出的决定
  3. 听证会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是否符合难民申请要求的决定
上诉人可以请移民顾问或律师代为辩论和陈述,但上诉人自己也必须亲自出庭。注意:对于团聚移民来说,上诉人是担保方而不是申请方。
在这类上诉中,上诉委员会委员(类似法官)除了考虑案子本身的合理性和程序公平,有时候还会考虑人道主义和同情因素,比如为了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以及如果拒绝申请的话,对申请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多大。涉及虚假陈述的案件,法庭也会考虑虚假陈述的严重程度;在父母担保的案件中,担保人的收入状况有通融的余地。
移民部法庭会出具败诉或者胜诉的判决意见书。移民局代表和申请人,都可以对这个判决意见在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。

司法复核和庭前和解

移民法72条规定,关于根据移民法做出的任何判决,如有异议,都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。
学签、工签、旅游探亲、技术移民、境内团聚移民,或者其他在移民局法庭的审判中的败诉方都可以申请司法复核。移民局可以在开庭前提出和解;不提出和解的情况下,移民局需要提交辩护文件。申请人在对移民局的辩护词进行回复后并决定继续做司法复核后,由法院决定是否开庭。
移民局也可以在开庭被批准后以及正式开庭前,提出和解。根据移民局的数据,接近一半的司法复核申请会在移民局回复辩护文件之前和解,另有约15%的申请在法院批准开庭之后和解,剩下约三成左右的申请会被法院拒绝开庭审理。最终,只有很小比例的案子最终通过开庭来获得判决。
批准开庭的申请,在法庭上由律师代理进行陈述,申请人不必出席。
加拿大移民申请有关的案件,在联邦法院获得的判决,通常是最终判决,不再上诉。

败诉、胜诉和和解的涵义

败诉的英文名称是Dismiss:该判决的意思是,移民局前面的拒签决定维持原判。
胜诉的英文名称是Allow:该判决的意思是,移民局前面的拒签决定不成立,移民局必须安排另外一名签证官来重新审核该申请。
和解的英文名是Cociliation,移民局二u过提出庭前和解,意思是IRCC会换一名签证官重新审理该签证申请。

费用

IRCC的移民法庭IRB上诉案,3000加元,服务包括开庭前的准备、和解(如适用)、出庭、对判决书的解释。
联邦法院司法复核,安迪的独立律师全程代理诉讼,5000-10000加币。